7.化学危险物品贮运注意事项
化学危险物品装卸搬运安全操作
(1)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前,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了解物品性质,检查装卸搬运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应予更换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机物、酸、碱等污染的,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2)操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物资的危险特性,分别穿戴相应合适的防护用具,工作对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物品更应加强注意。防护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围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长筒胶靴、防毒面具、滤毒口罩、纱口罩、纱手套和护目镜等。操作前应由专人检查用具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适。操作后应进行清洗或消毒,放在专用的箱柜中保管。
(3)操作中对化学危险物品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碰摔、震动。液体铁桶包装下垛时,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应在地上,垛旁垫旧轮胎或其他松软物,缓慢下。标有不可倒置标志的物品切勿倒放。发现包装破漏,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或更换包装。整修时不应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化学危险物品撒落在地面、车反上时,应及时扫除,对易燃易爆物品应用松软物经水浸湿后扫除。
(4)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饮酒、吸烟。工作完毕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危险品的性质、及时清洗手、脸、漱口或淋浴。装卸搬运毒害品时,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如果发现恶心、头晕等中毒现象,应立即到新鲜空气处休息,脱去工作服和防护用具,清洗皮肤沾染部分,重者送医院诊治。
(5)装卸搬运爆炸品,一级易燃品、一级氧化剂时,不得使用铁轮车、电瓶车(没有装置控制火星设备的电瓶车),及其他无防爆装置的运输工具。参加作业的人员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禁止滚动铁桶,不得踩踏化学危险物品及其包装(指爆炸品)。装车时,必须力求稳固,不得堆装过高,如氯酸钾(钠)车后亦不准带拖车,装卸搬运一般宜在白天进行,并避免日晒。在炎热季节,应在早晚作业,晚间作业应用防爆式或封闭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6)装卸搬运强腐蚀性物品,操作前应检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蚀,以防脱底发生危险。搬运时禁止肩杠、背负或用双手揽抱,只能挑、抬或用车子搬运。搬运堆码时,不可倒置、倾斜、震荡,以免液体溅出发生危险。在现场须备有清水、苏打水或衡醋酸等,以备急救时应用。
(7)装卸搬运放射性物品时,不得肩扛、背负或揽抱。并尽量减少人体与物品包装的接触,应轻拿轻放,防止摔破包装。工作完毕后以肥皂和水清洗手脸和淋浴后才可进食饮水。对防护用具和使用工具,须经仔细洗刷,除去射线感染。对沾染放射性的污水,不得随便流散,应引入深沟或进行处理。废物应挖深坑埋赶掉。
(8)两种性能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地装卸,同车(船)并运。对怕热、怕潮物品,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贮存措施
(1)贮存大量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除应有消防保卫设施外,根据物品不同性质,应进行分区分类隔离贮存。个别性质极为特殊的物品,应单独贮存。
(2)对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器村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内存放。
(3)对相互接触能引燃烧、爆炸的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贮存,如:有机物、易燃物品与氧化剂,氧化剂与强酸性腐蚀物品,氰化物与酸性腐蚀物品等不得存放在一起。苯类与醇类因灭火方法不同,亦不宜存放在一起。食用原料(如不苏打等)应与有毒品分开,以防沾染发生中毒。
(4)遇水燃烧和怕晒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堆放。怕冻的物品,应在较暖库房中存放。
(5)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串倒换桶、焊修、整修、分装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6)容器包装应密闭完好无损,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进行安全处理,改装换桶必须在库房外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物、爆炸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加强平时检查工作,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以及易燃烧、易爆炸的物品,除一日三查外,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并相应地采取安全措施(如稳定剂含量减少的即添加补足,分解、变质、粘结、发热的堆垛立即倒垛分开存放,催请货主处理),防止发生自燃或爆炸。
(8)换装危险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遗留物质与装入物质发生抵触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在地上和垫仓板上的危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保持库房清洁。
可要小心吆!
8。有毒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
随着社会的发展,化学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生产及使用量也随之增加,因而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类都有可能通过不同途径,不同程度地接触到各种化学物质,尤其是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工人接触化学品的机会将会更多。化学品对健康的影响从轻微的皮疹到一些急、慢性伤害甚至癌症,危害更严重的是一些引人瞩目的化学灾害性事故。例如: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镇联合碳化厂发生的异氰酸甲酯泄漏事故,使20万人受害,2500人丧生;1991年江西上饶地区发生一甲胺泄漏事故,中毒人数达150人,死亡41人。化学危害给国民经济及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失,因此了解化学物质对人体危害的基本知识,对于加强化学品管理,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
1.1 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
毒物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进入体内,在工业生产中,毒物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内,亦可经消化道进入,但比较次要。
1.1.1 呼吸道
是工业生产中毒物进入体内的最重要的途径。凡是以气体、蒸气、雾、烟、粉尘形式存在的毒物,均可经呼吸道侵入体内。人的肺脏由亿万个肺泡组成,肺泡壁很薄,壁上有丰富的毛细血管,毒物一旦进入肺脏,很快就会通过肺泡壁进入血液循环而被运送到全身。通过呼吸道吸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其在空气中的浓度,浓度越高,吸收越快。
1.1.2 皮肤
在工业生产中,毒物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亦比较常见。脂溶性毒物经表皮吸收后,还需有水溶性,才能进一步扩散和吸收,所以水、脂皆溶的物质(如苯胺)易被皮肤吸收。
1.1.3 消化道
在工业生产中,毒物经消化道吸收多半是由于个人卫生习惯不良,手沾染的毒物随进食、饮水或吸烟等而进入消化道。进入呼吸道的难溶性毒物被清除后,可经由咽部被咽下而进入消化道。
1.2 毒物在体内的过程
1.2.1 分布
毒物被吸收后,随血液循环(部分随淋巴液)分布到全身。当在作用点达到一定浓度时,就可发生中毒。毒物在体内各部位分布是不均匀的,同一种毒物在不同的组织和器官分布量有多有少。有些毒物相对集中于某组织或器官中,我们称这个器官为靶器官。例如铅、氟主要集中在骨质,苯多分布于骨髓及类脂质。
1.2.2 生物转化
毒物吸收后受到体内生化过程的作用,其化学结构发生一定改变,称之为毒物的生物转化。其结果可使毒性降低(解毒作用)或增加(增毒作用)。毒物的生物转化可归结为氧化、还原、水解及结合。经转化形成的毒物代谢产物排出体外。
1.2.3 排出
毒物在体内可经转化后或不经转化而排出。毒物可经肾、呼吸道及消化道排出,其中经肾随尿排出是最主要的途径。尿液中毒物浓度与血液中的浓度密切相关,常测定尿中毒物及其代谢物,以监测和诊断毒物吸收和中毒。
1.2.4 蓄积
毒物进入体内的总量超过转化和排出总量时,体内的毒物就会逐渐增加,这种现象就称之为毒物的蓄积。此时毒物大多相对集中于某些部位,毒物对这些蓄积部位可产生毒作用。毒物在体内的蓄积是发生慢性中毒的基础。
1.3 对人体的危害
有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主要为引起中毒。化学品的毒作用可分为如下临床类型。
—引起刺激
—过敏
—缺氧
—昏迷和麻醉
—全身中毒
—致癌
—致畸
—致突变
—尘肺
1.3.1 刺激
刺激意味着身体同化学品接触已相当严重,一般受刺激的部位为皮肤、眼睛和呼吸系统。
1.3.1.1 皮肤
当某些化学品和皮肤接触时,化学品可使皮肤保护层脱落,而引起皮肤干燥、粗糙、疼痛,这种情况称作皮炎,许多化学品能引起皮炎。
1.3.1.2 眼睛
化学品和眼部接触导致的伤害轻至轻微的、暂时性的不适,重至永久性的伤残,伤害严重程度取决于中毒的剂量,采取急救措施的快慢。
1.3.1.3 呼吸系统
雾状、气态、蒸气化学刺激物和上呼吸系统(鼻和咽喉)接触时,会导致火辣辣的感觉,这一般是由可溶物引起的,如氨水、甲醛、二氧化硫、酸、碱,它们易被鼻咽部湿润的表面所吸收。处理这些化学品必须小心对待,如在喷洒药物时,就要防止吸入这些蒸气。
一些刺激物对气管的刺激可引起气管炎,甚至严重损害气管和肺组织,如二氧化硫、氯气、煤尘。一些化学物质将会渗透到肺泡区,引起强烈的刺激。在工作场所一般不易检测这些化学物质,但它们能严重危害工人健康。化学物质和肺组织反应马上或几个小时后便引起肺水肿。这种症状由强烈的刺激开始,随后会出现咳嗽、呼吸困难(气短)、缺氧以及痰多。例如下列物质就会引起上述反应:二氧化氮、臭氧以及光气。
1.3.2 过敏
接触某些化学品可引起过敏,开始接触时可能不会出现过敏症状,然而长时间的暴露会引起身体的反应。即便是接触低浓度化学物质也会产生过敏反应,皮肤和呼吸系统可能会受到过敏反应的影响。
1.3.2.1 皮肤
皮肤过敏是一种看似皮炎(皮疹或水疱)的症状,这种症状不一定在接触的部位出现,而可能在身体的其它部位出现,引起这种症状的化学品如:环氧树脂,胺类硬化剂,偶氮染料,煤焦油衍生物和铬酸。
1.3.2.2 呼吸系统
呼吸系统对化学物质的过敏引起职业性哮喘,这种症状的反应常包括咳嗽,特别是夜间,以及呼吸困难,如气喘和呼吸短促,引起这种反应的化学品有甲苯、聚氨脂、福尔马林。
1.3.3 缺氧(窒息)
窒息涉及到对身体组织氧化作用的干扰.这种症状分为三种:单纯窒息、血液窒息和细胞内窒息。
1.3.3.1 单纯窒息
这种情况是由于周围氧气被惰性气体所代替,如氮气、二氧化碳、乙烷、氢气或氦气,而使氧气量不足以维持生命的继续。一般情况下,空气中含氧21%。如果空气中氧浓度降到17%以下,机体组织的供氧不足,就会引起头晕、恶心,调节功能紊乱等症状。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空间有限的工作场所,缺氧严重时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1.3.3.2 血液窒息
这种情况是由于化学物质直接影响机体传送氧的能力,典型的血液窒息性物质就是一氧化碳。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5%时就会导致血液携氧能力严重下降。
1.3.3.3 细胞内窒息
这种情况是由于化学物质直接影响机体和氧结合的能力,如氰化氢、硫化氢这些物质影响细胞和氧的结合能力,尽管血液中含氧充足。
1.3.4 昏迷和麻醉
接触高浓度的某些化学品,如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烃类、乙醚、异丙醚会导致中枢神经抑制。这些化学品有类似醉酒的作用,一次大量接触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但也会导致一些人沉醉于这种麻醉品。
1.3.5 全身中毒
人体是由许多系统组成的,全身中毒是指化学物质引起的对一个或多个系统产生有害影响并扩展到全身的现象,这种作用不局限于身体的某一点或某一区域。
肝脏的作用就是净化血液中的有毒物质并在排泄前将它们转化成无害的和水溶性的物质。然而有一些物质是对肝脏有害的,根据接触的剂量和频率,反复损害肝脏组织可能造成伤害引起病变(肝硬化)和降低肝脏的功能,例如溶剂酒精,四氯化碳,三氯乙烯,氯仿,也可能被误认为病毒性肝炎,因为这些化学物质引起肝损伤的症状(黄皮肤、黄眼睛)类似于病毒性肝炎。
肾是泌尿系统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排除由身体产生的废物,维持水、盐平衡,并控制和维持血液中的酸度。泌尿系统各部位都可能受到有毒物质损害,如慢性铍中毒常伴有尿路结石,杀虫脒中毒可出现出血性膀胱炎等,但常见的还是肾损害。不少生产性毒物对肾有毒性,尤以重金属和卤代烃最为突出。如汞、铅、铊、镉、四氯化碳、氯仿、六氟丙烯、二氯乙烷、溴甲烷、溴乙烷、碘乙烷等。
神经系统控制机体的活动功能,它也能被一定的化学物质所损害。长期接触于一些有机溶剂引起疲劳,失眠,头痛,恶心,更严重的将导致运动神经障碍,瘫痪,感觉神经障碍;神经末梢不起作用与接触己烷、锰和铅有关,导致腕垂病;接触有机磷酸盐化合物如对硫磷可能导致神经系统失去功能;另外接触二硫化碳,可引起精神紊乱(精神病)。接触一定的化学物质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导致男性不育,怀孕妇女流产,如二溴化乙烯、苯、氯丁二烯、铅、有机溶剂和二硫化碳等化学物质与男性工人不育有关,流产与接触麻醉性气体、戊二醛、氯丁二烯、铅、有机溶剂、二硫化碳和氯乙烯等化学物质有关。
1.3.1 致癌
长期接触一定的化学物质可能引起细胞的无节制生长,形成癌性肿瘤。这些肿瘤可能在第一次接触这些物质以后许多年才表现出来,这一时期被称为潜伏期,一般为4—40年。造成职业肿瘤的部位是变化多样的,未必局限于接触区域,如砷、石棉、铬、镍等物质可能导致肺癌;鼻腔癌和鼻窦癌是由铬、镍、木材、皮革粉尘等引起的;膀胱癌与接触联苯胺、萘胺、皮革粉尘等有关;皮肤癌与接触砷、煤焦油和石油产品等有关;接触氯乙烯单体可引起肝癌;接触苯可引起再障。
1.3.7 致畸
接触化学物质可能对未出生胎儿造成危害,干扰胎儿的正常发育,在怀孕的前三个月,脑、心脏、胳膊和腿等重要器官正在发育,一些研究表明化学物质可能干扰正常的细胞分裂过程,如麻醉性气体、水银和有机溶剂,从而导致胎儿畸形。
1.3.8 致突变
某些化学品对工人遗传基因的影响可能导致后代发生异常,实验结果表明80%—85%的致癌化学物质对后代有影响。
1.3.9 尘肺
尘肺是由于在肺的换气区域发生了小尘粒的沉积以及肺组织对这些沉积物的反应,很难在早期发现肺的变化,当X射线检查发现这些变化的时候病情已经较重了。尘肺病患者肺的换气功能下降,在紧张活动时将发生呼吸短促症状,这种作用是不可逆的,能引起尘肺病的物质有石英晶体、石棉、滑石粉、煤粉和铍。
化学毒物引起的中毒往往是多器官、多系统的损害。如常见毒物铅可引起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血系统及肾脏损害;三硝基甲苯中毒可出现白内障、中毒性肝病、贫血、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等。同一种毒物引起的急性和慢性中毒其损害的器官及表现亦可有很大差别。例如,苯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而慢性中毒主要为造血系统的损害。这在有毒化学品对机体的危害作用中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此外,有毒化学品对机体的危害,尚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和条件,如毒物本身的特性(化学结构、理化特性),毒物的剂量、浓度和作用时间,毒物的联合作用,个体的敏感性等。总之,机体与有毒化学品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中毒后的表现千变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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